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南昌工程学院,学校代码为11319,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具有学士、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 学校为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水利部共建高校,是一所以工学为主,文学、经济学、理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高等院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总参谋部和教育部批准的定向培养直招士官高校。
第四条 学校2015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纪委书记为副主任,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的普通高考招生委员会(简称招委会),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为3317人,专科招生计划为1100人。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具体要求,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为本科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专科无预留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招生录取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在规定的批次内,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原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高招办)公布的为准。若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由学校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高招办)协商,降分录取或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除定向培养直招士官专业招收男生外,其他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身体条件按照招收部队兵种征集义务兵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不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生入学后均以英语作为外语语种组织教学。
第十五条 确定进档考生专业的原则为:“遵循考生志愿,分数优先”。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普通文理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原则上文科生依次参考其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理科生依次参考其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具体规定,则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
第十六条 2015年学校美术类专业在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4个省设专业校考,在北京、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广东、广西、贵州、陕西、甘肃等10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当地专业统考成绩录取;音乐学专业在江苏、河南2省设专业校考,在江西省使用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录取,在北京因无专业统考承认考生在其他公办二本以上院校校考合格成绩。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具体如下:
设校考省份美术类、音乐学专业录取原则:校考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其文化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使用省统考成绩省份美术类、音乐学专业录取原则:按省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生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参考其文化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北京音乐学专业录取原则:承认考生获得的且经北京考试院确定的公办二本以上院校校考合格成绩,按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具体规定,则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
第十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三个专业在江西、河北两省列入一本批次招生。
第十八条 建筑学专业学制为五年,对于录取到该专业考生,学校将在入校后组织美术基础测试,不合格者调整到分数相当的专业。
第十九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普通文理本科考生要求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为BC,必测科目等级为4C1合格;艺术本科考生要求必测科目等级为4C;专科考生要求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为CC,必测科目等级为4C1合格。进档后录取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第二十条 学校2015年为武警、海军、二炮等部队招收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生320名,面向江苏、安徽、江西、四川、甘肃等5省招生,纳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执行专科提前批次录取政策。报考条件、体检、政审、录取按总参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参动〔2015〕10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派任何人和中介组织录取考生。各批次录取结束后,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新生录取通知书在各批次录取结束后五天内,按考生高考报名表中填写的地址,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寄出,邮寄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高招,在学校招委会的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招生信息在我校招生信息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申诉举报电话:0791-82126128、82109987
电子邮箱:zjb@nit.edu.cn、jw@nit.edu.cn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各专业收费标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站上查询。
第六章 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学校设立了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高考总分高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一本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可获得2000—10000元不等的“优秀新生奖学金”(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南昌工程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为帮助优秀学生和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绿色通道”和社会资助在内的助学体系,为考生解决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其中,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普通奖学金500—1500元/年、单项奖学金800元/年、助学奖学金1000—2000元/年、助学金2000—4000元/年。
第七章 录取通知书、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长作为法人代表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校长金志农。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南昌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南昌工程学院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统一为“南昌工程学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地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 邮编:330099
招生咨询电话:0791-88126666 传真:0791-88126772
学校网址:http://www.nit.edu.cn
电子邮箱:zjb@nit.edu.cn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昌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